股金代持協議書
事務所股金代持(尚未投進公司):先匯代持帳戶、籌備戶後入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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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verview
契約介紹
本協議依事務所範本訂定,適用於公司尚未取得籌備戶前,由實際出資人將股金匯入代持方帳戶先行代持,待目標公司取得籌備戶後,再以出資人名義匯入籌備戶並取得股份,並約定通知送達及台北地方法院管轄
適用情境
- 公司籌備階段股金暫存
- 尚未投進公司之股金代持
- 先匯款再俟籌備戶入股
- 出資人與代持方權利義務釐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