品牌合夥協議書
事務所品牌合夥:共同基金、決策同意、每季盈餘提撥與分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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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verview
契約介紹
本協議依事務所範本訂定,適用於雙方合夥成立經營品牌,涵蓋等額共同基金與甲方代墊、決策須全體同意、每季盈餘提撥(介紹人/成交方/公積金/行銷)、第一年不做盈餘分配、共同帳務及管轄法院
適用情境
- 雙人共創品牌
- 每季分潤之品牌合夥
- 介紹人與成交獎金提撥
- 首年盈餘作行銷人事預算